旅行社设立审核
窗口编号 26
窗口名称 旅游局
服务编号 2610
服务项目 旅行社设立审核
办事程序 1、受理申请; 2、审查; 3、上报省旅游局
法律依据   国务院《旅行社管理条例》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,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;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,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。  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。国家旅游局《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》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。经营旅行社业务,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,领取《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》(以下简称许可证),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。  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,不得从事旅游业务。第三章 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第十七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的规定,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签署审查意见后,报国家旅游局审批。  第十八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,应当按照《条例》的规定,直接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《条例》的规定进行审批。 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、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,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。
申报资料 1、设立申请; 2、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; 3、旅行社章程; 4、旅行社经理、副经理履历表及省、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; 5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、注册会计师明亮其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; 6、经营场所证明; 7、经营设备情况证明。
承诺时限 国内旅行社20个工作日;国际旅行社25个工作日
收费金额 不收费
收费依据 0
       
  · 旅游发展规划审核
  · 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旅游区点审核
  · 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初审
  · 旅游项目立项审核  
  · 导游证审核  
  · 旅行社设立审核  
  · 旅游区(点)等级评定  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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